- 根据商务部公告,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允许一定数量的非国营贸易进口。
- 企业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燃料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 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燃料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 国内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
- 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 企业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材料。
- 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或使用权协议。
- 拥有燃料油储罐或油库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或使用权协议。
- 国内银行出具的授信证明文件。
- 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承诺书。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上报商务部。
- 商务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网站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 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
- 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相关省级发证机构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等相关材料。
-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省级发证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
- 企业将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发证机构。
- 企业需对所报送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格备案和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如有伪造、变造报送和申领材料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青岛进口报关代理公司